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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善福、李京哲、卢绪军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之间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善福,李京哲,卢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周善福,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京哲,男,1962年1月1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卢绪军,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周善福、李京哲、卢绪军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之间确认纠纷一案,(2013)延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周善福、李京哲、卢绪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法向被执行人以及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明申请执行人周善福、李京哲、卢绪军是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现申请执行人周善福、李京哲、卢绪军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本次终结执行程序,待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理顺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龙吉审判员  张大文审判员  闵雄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香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