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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玲诉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张玲,女。被告毕强,男。原告张玲与被告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娄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