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三妞与罗德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妞,罗德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555号原告李三妞。委托代理人刘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锋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德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妞诉被罗德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三妞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德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三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妞撤回对罗德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