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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5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三妞与罗德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妞,罗德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555号原告李三妞。委托代理人刘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锋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德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妞诉被罗德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三妞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德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三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妞撤回对罗德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