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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晋秀英与高尚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晋秀英,居民。被执行人:高尚俊,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秀英与被执行人高尚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被告高尚俊赔偿原告晋秀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22348.88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22348.88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晋秀英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尚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高尚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晋秀英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菏牡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晋秀英在被执行人高尚俊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