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新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西安电力专修学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69号原告张新。委托代理人张丹红,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盼,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陈金炆,系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系该学院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得钊,系该学院员工。原告张新诉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息为年收益率12%,借款协议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每日借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借款日期从2014年3月11日到2015年3月10日,到期还本付息1120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12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12%的逾期利息到实际付款之日;被告按每日借款总额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等人与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的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对原告张新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新对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的起诉。诉讼费1488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霖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宏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