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文通与高晓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通,高晓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552号原告:徐文通。被告:高晓枫。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通诉被告高晓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