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彭某某,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彭某(系王某某之妻),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莎莉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张育献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婧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