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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罗邹瑜与重庆市海璜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624号原告:罗邹瑜,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代凯军,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海璜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路2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虎,被告重庆市海璜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邹瑜诉被告重庆市海璜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邹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邹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希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予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