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宜昌瑞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瑞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83-1号原告宜昌瑞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1号D栋。法定代表人郭大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沈那街6号6楼1单元1011-1012号。代表人虞上成,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向塘通站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瑞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瑞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郭三龙以其位于西陵东山大道××号房屋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