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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十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尚明卿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明卿,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十民初字第648号原告:尚明卿,居民。委托代理人:姜其军,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代表人:孙思金,支部书记。原告尚明卿与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明卿的委托代理人姜其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明卿诉称,2003年,被告将荒岭一处承包给尚明韩、杨现阁,承包期为十年。2013年5月,被告打算将该荒岭对外发包。通过招标程序,我取得了对该荒岭的承包权。2013年7月4日,我与被告签订了为期十年的石子厂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前三年的承包费300000元。2014年4月16日,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十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与被告签订的石子厂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我承包费300000元及利息。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在村西北处有一处荒岭(小尖岭)。2013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白家岭石子厂承包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甲方: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村民委员会,乙方:尚明卿。1、甲方同意将本村荒岭一处面积约57.7亩,承包给乙方经营,该处座落在本村西北,其四至见附图。2、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3、承包金为每年10万元,分三次付清,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向甲方付第一次头三年承包费30万元,第二次30万元于2016年7月4日付清,第三次40万元于2019年7月4日付清,如果拖延按自动终止合同处理。…6、本合同到期,甲方收回石料厂的使用权;乙方自行建设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如另行发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甲方代表人李文军、李忠强、韩纪亮,乙方尚明卿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2013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的承包费300000元,被告方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另查明,2014年1月9日,尚明韩、杨现阁起诉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村民委员会,要求:一、尚明韩、杨现阁对白家岭村的小尖岭享有优先承包权,在同等条件下由优先承包白家岭村的小尖岭;二、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村民委员会与尚明卿签订的白家岭石子厂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2014年4月16日,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十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尚明韩、杨现阁对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的小尖岭荒山享有优先承包权,在同等条件下由原告优先承包。二、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尚明卿签订的白家岭石子厂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判决书现已生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费300000元未果。2015年8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为证,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7月4日签订的白家岭石子厂承包合同,因被本院确认无效,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费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利率没有约定,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家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给原告尚明卿承包费30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6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田华人民陪审员  徐世奎人民陪审员  冯守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逯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