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丰伯与赵晓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伯,赵晓飞,王卫丽,王书伦,韩玉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37号原告李丰伯,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飞,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王卫丽,女,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被告王书伦,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玉石,男,汉族,1961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伯诉被告赵晓飞、王卫丽、王书伦、韩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振伟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