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祖海、黄存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114-4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玉印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太山,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陈祖海。被执行人黄存林(陈祖海之妻)。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祖海、黄存林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07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祖海、黄存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祖海、黄存林偿还计生行政征收款78519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存林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漳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6×××59内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郑先元审判员程实忠审判员尤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李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