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雷、张周勤、张周焕、张中科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周勤,张周焕,张周科,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人杨丹,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张周勤,男,汉族,住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张周焕,男,汉族,住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张周科,男,汉族,住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陈雷,男,汉族,住陈仓区千河镇。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雷、张周勤、张周焕、张中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诉讼费1223元,执行费51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判决书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9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