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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减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学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减字第1201号罪犯孙学庆,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研究生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学庆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高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二中刑减字第4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2年6月22日作出(2012)二中刑减字第13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二中刑减字第18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司法部燕城监狱警官党立刚、赵鹏飞出庭提请减刑。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李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学庆,证人马维理、李小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孙学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11次、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同意对罪犯孙学庆提请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学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3年10月、11月、2014年4月(2次)、7月、10月、12月、2015年3月、4月、6月获表扬10次,2015年3月获单项表扬1次,2014年5月获单项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学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学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惠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人民陪审员  贡 献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贾丽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