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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与龙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龙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1014号原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湘江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姝瑜,江苏省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广州东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薛章法,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龙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宇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