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熊利民与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利民,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熊利民。被执行人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小浪底大道亚威金地家园7号楼503室。被执行人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260号龙泉大厦裙楼三楼。熊利民与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68927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24日起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