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金超与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超,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杨金超,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文聘、魏晓莉,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环城东路绿景家园小区西门金水湾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张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萍,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超与被告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超撤回对被告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已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