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扣荣与连云港森罗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扣荣,连云港森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港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梁扣荣。委托代理人张明环,连云港市法制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森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朝阳韩李冷库院内。法定代表人谢继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立荣,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朋树,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扣荣诉被告连云港森罗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扣荣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扣荣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