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曹凤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曹凤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1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曹凤芹,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曹凤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凤芹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凤芹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常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