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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宁夏中山医药有限公司与隆德县科学技术局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山医药有限公司,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瑞玺,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兆烈,宁夏中山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隆德县科学技术局,住隆德县。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局局长。第三人隆德县农牧局。法定代表人火小刚,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宁夏中山医药有限公司与隆德县科学技术局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隆德县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隆德县科学技术局整合划入隆德县农牧局,其原法人何斌变更为火小刚,继受财产也随之整合划入第三人隆德县农牧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隆德县农牧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隆德县农牧局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隆德县农牧局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交纳执行款1217607.93元、案件受理费15758元及执行费14576.08元,共计1247942.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马春刚审判员 段治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银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