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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饶友付、徐贵阳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静刑初字第3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友付。被告人徐贵阳。被告人焦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友付、徐贵阳、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友付、徐贵阳、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友付、徐贵阳、焦某某经共谋,于2015年5月17日8时许,在本市一辆松江23路公交车上,乘被害人张甲乘车不备之机,由徐贵阳、焦某某负责望风、掩护,由饶友付从张甲的上衣口袋内窃得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620元)。后饶友付、徐贵阳、焦某某下车逃逸,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饶友付、徐贵阳、焦某某在庭审中予以了供认,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相关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害人张甲的陈述;证人张乙、雷某、李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被告人饶友付、徐贵阳、焦某某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友付、徐贵阳、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饶友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贵阳、焦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饶友付、徐贵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被告人焦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友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徐贵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一万元已罚没)(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竺 越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心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