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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张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张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868号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东义。委托代理人杨银彬,男,汉族。被告钱张妍,女,汉族。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张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9元,由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元,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蒋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一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