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丁文与程国军、刘凤芹、杨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杨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丁文,男,蒙古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杨起,男,汉族,公务员。本院对丁文诉程国军、刘凤芹、杨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阿鲁民初字第5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丁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杨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起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起在中国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发放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魏一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