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2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戴世凤诉被告张甲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世凤,张甲福,乌鲁木齐市天鸿伟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亚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亚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瑞昌分公司,赵树林,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三八八六部队后勤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106-1号原告:戴世凤,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湖北省枣阳市。委托代理人:宋凯,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兵,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甲福,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市天鸿伟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刑建文,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亚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法定代表人:张明柱,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亚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瑞昌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市。负责人:任靖晏,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树林,男,汉族,1970年6月1日,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三八八六部队后勤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桑晓玲,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市。负责人:王凯,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世凤诉被告张甲福、乌鲁木齐市天鸿伟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亚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亚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瑞昌分公司、赵树林、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三八八六部队后勤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赵树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世凤于2015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将诉讼标的568000元变更为54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戴世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世凤撤回起诉标的548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9480元,余款9180元本院退还原告戴世凤。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