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史明瑞与XX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明瑞,XX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史明瑞,男,2010年6月2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史战举,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XX阳,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明瑞与被告XX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明瑞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明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明瑞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勇审 判 员  唐 建人民陪审员  赫运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