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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德成、郭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德成,郭秀珍,孙德国,孙万军,孙德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702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西首路北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孙德成,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郭秀珍,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孙德国,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孙万军,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孙德功,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德成、郭秀珍、孙德国、孙万军、孙德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