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立宾与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宾,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刘立宾,1986年10月26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伟,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2028号星耀城1幢602、603室。法定代表人应庞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梦绿,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立宾与被告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速卖通代运营合同—品牌版》合同。2、判令天玄公司返还刘立宾支付的服务费59800元。3、判令天玄公司赔偿刘立宾店铺投资损失32688.5元,4、判令天玄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立宾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伟,被告天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梦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12日,刘立宾与天玄公司签订《速卖通代运营合同-品牌版》合同,约定,由天玄公司为刘立宾在速卖通的店铺全店代运营深度合作;全年代运营费费用为人民币59800元,并对违约及提成方式等做了约定,约定全年的累积销售额应达到180000美元,若非刘立宾的原因,天玄公司未完成保额,则按未完成比例退还服务费,若为刘立宾的原因,天玄公司未完成承诺条款,责任由刘立宾承担。另查明,速卖通为阿里巴巴开发的网络销售平台,如需在速卖通开设店铺成为卖家,则刘立宾应当缴纳年费人民币50000元,该费用分两期支付,每半年支付人民币25000元。如未按时足额缴纳上述费用,则刘立宾将无法在速卖通网站上开设店铺。上述合同签订后,刘立宾缴纳了半年的年费,后半年的年费并未予以缴纳,2015年7月22日,刘立宾在速卖通上的店铺实际已经关闭,无法进行操作。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合同目的实际已经无法实现,要求解除上述合同,但对于违约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根据庭审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由于刘立宾未及时缴纳年费,导致其在速卖通上的店铺无法运营,天玄公司因而也无法再为其提供服务,刘立宾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天玄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认定,刘立宾为违约方,其应当承担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立宾与被告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速卖通代运营合同—品牌版》合同;二、驳回原告刘立宾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56元,由原告刘立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2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柳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