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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操某与张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某,张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榭民��字第83号原告:操某。委托代理人:张勇,浙江明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操某与被告张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操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