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许捷与陆爱明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捷,陆爱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许捷。委托代理人李兰霞。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陆爱明。原告许捷诉被告陆爱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许捷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50元,由原告许捷承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