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知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小路。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但该地址并无此被告无法送达,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丕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静审 判 员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董赫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