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广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系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深圳市某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案外人吕某某自愿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支行6**********8账户内的存款45000元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案外人吕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支行6**********8账户内的存款45000元;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丁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