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立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关淑芬诉果会玲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淑芬,果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保字第44号申请人关淑芬,女,达斡尔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申请人果会玲,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人关淑芬与被申请人果会玲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果会玲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关淑芬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关淑芬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果会玲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二、查封申请人关淑芬所有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的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