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严峰、王昆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严峰,王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展鹏大厦一、二层。负责人:何静,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严峰,男。被执行人:王昆凤,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7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严峰、王昆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严峰、王昆凤住址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76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承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