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申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申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345-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被执行人:潘申义,男,职业不详,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41.41元、违约金76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978.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041.41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申义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978.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041.41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孟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