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尹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6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3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尹某某,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