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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城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南南与朱凯、崔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孙南南,朱凯,崔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诸城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孙南南。委托代理人赵海参,诸城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凯。被告崔园园。原告孙南南与被告朱凯、崔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南南委托代理人赵海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园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朱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凯、崔园园均未到庭应诉,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的借条中载明“欠条今借现金35000元整(大写叁万伍仟元整)于2014年6月5日前还清如果到期未还清,以红色马自达6做抵押车主:崔园园”,被告朱凯在该借条的下方以借款人身份署名。另查明,被告朱凯、崔园园于2014年3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7日在本院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原告提交的欠条、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朱凯以借款人的名义为原告出具借条,系被告朱凯以书面方式确认债权债务数额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朱凯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朱凯偿付借款35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朱凯借款时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系被告崔园园与被告朱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由被告崔园园与被告朱凯共同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崔园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朱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凯、崔园园偿付原告孙南南借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75元,由被告朱凯、崔园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公告送达的,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国���审 判 员 马 培 伟人民陪审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荣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