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冠丰生物质原料有限公司与王玉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辽县冠丰生物质原料有限公司,王玉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49号原告:东辽县冠丰生物质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桂军,经理。被告:王玉福,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辽县冠丰生物质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辽县冠丰生物质原料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辽县冠丰生物质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芝弟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张红第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