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终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谷建枝与被上诉人马楠离婚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建枝,马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建枝,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楠,男,汉族。上诉人谷建枝与被上诉人马楠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马民初字第0256号民事裁定,以其现居住地为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新家园镇小峪口村,要求将本案移送向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人民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5月19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楠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居住地与住所地一致,为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西白兔村东北街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建枝现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且其在现居住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新家园镇小峪口村(2015年4月25日起)居住未满一年,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其离开住所地时间亦不满一年。故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规定的情形。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建枝住所地为山西省长治市城区长安街5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谷建枝住所地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沁萍审 判 员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