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改风与河南省小优智能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改风,河南省小优智能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田亚斌,梁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25号原告张改风,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被告河南省小优智能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灵泉陂村解放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2楼西第二间。法定代表人赵小文,执行董事。被告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北路53号1层。法定代表人牛利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田亚斌,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梁晓亮,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风诉被告河南省小优智能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田亚斌、梁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河南省小优智能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田亚斌、梁晓亮银行存款合计273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改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省小优智能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田亚斌、梁晓亮银行存款合计二百七十三万七千二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