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兆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德,男。被告韩明,男。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与平朔井东煤业有限公司(井工四号井)之间是招投标承揽关系,双方不存在人事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支付被告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在本院调查时,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提出,与被告不相识,也没有对该被告提起过诉讼。不认可以其名义由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事实。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以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弟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