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蔡振伟与温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振伟,温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412号原告:蔡振伟,男。被告:温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振伟诉被告温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原告蔡振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蔡振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解光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