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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蔡振伟与温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振伟,温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412号原告:蔡振伟,男。被告:温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振伟诉被告温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原告蔡振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蔡振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解光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