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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范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范某。被告马某。关于原告范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顾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