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尚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东莞市尚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16号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娜。被告东莞市尚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才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和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元,由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官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韩超宇(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