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远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汪少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479号申请人上海远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少白。申请人上海远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南公司)与被申请人汪少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远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汪少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远南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354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2015年2月2日至3月20日劳动者并没有提供劳动。劳动者主张提供劳动的,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仲裁庭认为应由远南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并裁决远南公司支付工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由于2015年2月2日起没有工资,也就不存在双倍工资,仲裁裁决远南公司支付相应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2015年2月2日起劳动者已把所有的业务转给了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的业务资料都没有提供给远南公司。如果劳动者提供业务资料,就可以证明其为**公司工作。仲裁期间劳动者隐瞒了该业务资料,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远南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汪少白答辩称:仲裁期间提供的2015年4月8日的电子邮件要求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可以证明3月20日前还在远南公司上班。有关聊天记录等证据也可以证明这一点。而且,2015年2月2日至3月20日是否提供劳动,应由远南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汪少白是5月份才到泾海公司工作的。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远南公司主张劳动者自2015年2月2日起未提供劳动,但由于其表示对员工不进行考勤管理,因此未提供考勤等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3月20日前已解除劳动合同。鉴于仲裁庭审中远南公司表示劳动者在安波路***号701室工作至2015年3月份左右,而劳动者表示3月20日之后远南公司让其在家等消息,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3月20日,并在此事实基础上裁决远南公司支付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远南公司主张劳动者隐瞒了其给**公司业务资料,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亦不成立。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远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远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3544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远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倪 鑫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