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孟祥超与石仕奇、韩玉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超,石仕奇,韩玉甫,王圣坤,杨金萍,韩辰朋,韩辰月,韩润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孟祥超。委托代理人郑则平,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仕奇。被告:韩玉甫。被告:王圣坤。被告石仕奇、韩玉甫、王圣坤的委托代理人:高永春、尚恒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萍。被告:韩辰朋。被告:韩辰月。法定代理人:杨金萍(系韩辰朋、韩辰月之母),上列被告。被告杨金萍、韩辰朋、韩辰月的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润涛。法定代理人:刘艳青。原告孟祥超与被告石仕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孟祥超的申请,追加韩玉甫、王圣坤、杨金萍、韩辰朋、韩辰月、韩润涛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孟春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祥超及委托代理人郑则平,被告石仕奇、韩玉甫、王圣坤的委托代理人高永春、尚恒伟,被告杨金萍、韩辰朋、韩辰月的委托代理人苗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润涛的法定代理人刘艳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祥超诉称:2015年3月,被告石仕奇与原告协商,由原告承揽深州市高古庄镇百川宴喜楼酒店北邻三层框架楼的钢筋绑扎工程,原告向被告分15次供应钢筋44.5吨,并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共计工程款170706元,完工后至今分文未付。现该框架楼的实际所有人韩百杰已经去世,故要求追加其继承人承担民事给付责任。经庭下与被告方协商,同意将工程款给付数额确定为168000元,且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韩百杰遗产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石仕奇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主张。被告石仕奇辩称:对原告要求给付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但原告要求石仕奇承担还款责任不予认可,因为石仕奇仅是受韩百杰的委托指派代表韩百杰管理百川宴喜楼酒店北邻三层框架楼的施工,该建筑物的实际所有人是韩百杰而非石仕奇。被告韩玉甫、王圣坤辩称:我方在韩百杰去世后已经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声明,书面放弃了继承权,因此韩百杰生前所负债务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杨金萍、韩辰朋、韩辰月辩称:对原告所诉的工程实际所有人及出资人是不是韩百杰,需原告进一步举证,经过庭下与原告沟通并核实相关证据,对原告所诉的工程款数额予以认可,如果韩百杰确系工程的实际所有人,同意原告将工程款数额确定为168000元,并要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工程款的给付责任的意见。被告韩润涛的法定代理人刘艳青未出庭应诉亦未作出答辩。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理由,本院将立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2015年3月原告承揽实际所有人为韩百杰的百川宴喜楼酒店北邻三层框架楼的钢筋绑扎工程,工程款总计170706元,庭下原、被告协商确定工程款给付数额为168000元,原告要求继承人在韩百杰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韩百杰于2015年5月20日死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所承揽的工程所有人和出资人是不是韩百杰。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施工期间明细表一份17张,上面有石仕奇的签字,证明原告为酒店北邻三层框架楼施工,工程款总计为170706元。2、照片两张,证明原告施工现场的情况。被告石仕奇、韩玉甫、王圣坤、杨金萍、韩辰朋、韩辰月、韩润涛均未提交证据。被告石仕奇对原告提交的施工期间明细表一份无异议,对照片两张有异议,认为不能确认照片所反映的施工现场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韩玉甫、王圣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发表意见。被告杨金萍、韩辰朋、韩辰月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以上证据不能确定该工程的实际所有人到底是谁,请法庭结合相关案件的证据综合认定。被告韩润涛法定代理人刘艳青未出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前面韩百杰案件中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孟祥超为实际所有人韩百杰的百川宴喜楼酒店北邻三层框架楼施工的事实。故本庭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3月原告承揽实际所有人为韩百杰的百川宴喜楼酒店北邻三层框架楼的钢筋绑扎工程,工程款总计170706元,经原告向韩百杰催要,其未支付工程款。韩百杰于2015年5月20日死亡。韩百杰的继承人有父母韩玉甫、王圣坤,妻子杨金萍,子女韩辰朋、韩辰月、韩润涛。原、被告庭下协商同意继承人在韩百杰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并确定工程款给付数额为168000元。被告韩玉甫、王圣坤和被告韩润涛分别于2015年5月28日和2015年6月7日声明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韩百杰的遗产。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石仕奇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实际所有人韩百杰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韩百杰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韩百杰在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死亡,原告要求韩百杰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款可以优先受偿。本院在审理前面几个韩百杰的案件中已经查明深州市高古庄镇百川宴喜楼酒店北邻三层框架楼为韩百杰的生前财产,现在韩百杰的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其生前所负的债务,因此可以判决以韩百杰生前所有的深州市高古庄镇百川宴喜楼酒店北邻五间框架楼优先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原、被告均同意将工程款给付数额确定为168000元,应予准许。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要求被告石仕奇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放弃被告石仕奇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二、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韩玉甫、王圣坤、杨金萍、韩辰朋、韩辰月、韩润涛以韩百杰生前所有的深州市高古庄镇百川宴喜楼酒店北邻五间框架楼优先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68000元。案件受理费1857元,1360元,共计3217元,均由被告韩玉甫、王圣坤、杨金萍、韩辰朋、韩辰月、韩润涛以韩百杰生前所有的深州市高古庄镇百川宴喜楼酒店北邻五间框架楼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景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