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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吕梦龙与陈万新、郝贵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梦龙,陈万新,郝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吕梦龙。被执行人:陈万新。被执行人:郝贵生。吕梦龙申请执行陈万新、郝贵生债务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2003年4月3日作出的(2003)奔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梦龙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万新在西万坨信用社账号为38×××83的存款20000元扣划至滦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香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邓庆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