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吕梦龙与陈万新、郝贵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梦龙,陈万新,郝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吕梦龙。被执行人:陈万新。被执行人:郝贵生。吕梦龙申请执行陈万新、郝贵生债务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2003年4月3日作出的(2003)奔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梦龙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万新在西万坨信用社账号为38×××83的存款20000元扣划至滦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香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邓庆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