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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罗天龙与被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天龙,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罗 天 龙 与 被 告 乾 安 县 乾 龙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580号原告:罗天龙,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业,现住乾安镇云顶国际A栋1单元15层03室。委托代理人:郑晓会,吉林坤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乾安镇。法定代表人:谢忠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天龙与被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天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晓会、乾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天龙诉称:其与被告在2011年6月18日签订楼房认购合同书,约定罗天龙购买乾龙公司开发的云顶国际楼房A栋1单元15层03室,面积70平方米,价格3018元每平方米,总价211260元。合同签订后,罗天龙如约全部交纳房款,可被告直到2014年9月底才将楼房交付,已超过原定的交房日期700日。按照约定每日违约金为105.63元,违约金总计人民币73941.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3941.00元。乾龙公司辩称:第一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截止2012年4月14日原告尚欠购房款10231.02元;第二是2013年12月8日,公司方在交付楼房的当地张贴公告同时电话通知原告补交房款交付房屋,但原告拒不履行;第三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希望人民法院适当予以降低,理由是《合同法》114条第2款规定以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适用司法解释》(三)里的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6条及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8日罗天龙与乾龙公司签订楼房认购合同书,约定:罗天龙购买乾龙公司开发的云顶国际楼房A栋1单元15层03室,面积70平方米左右,价格3018元每平方米,总价21.126万元。分期付款栏约定:首次交10万元,剩余房款2012年4月15日前补齐,到期不交,房不保留,定金不退,房屋另行出售,房屋面积由房管所确定,多退少补。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罗天龙)逾期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第四条约定乾龙公司应于2012年10月30日将具有验收合格条件的房屋交付罗天龙使用。如未按期交付使用,自本合同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乾龙公司按日向罗天龙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乾龙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将标的楼房交付罗天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罗天龙提供的合同。本院认为:罗天龙依约履行交付约定的购楼款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因双方就涉合同楼房面积约定不确定、共同约定以房屋产权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2013年12月房产部门确定涉合同楼房面积,且未约定补齐房款的时间、乾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求罗天龙补缴房款的期限,故对此罗天龙不存在违约行为,乾龙公司可在楼房面积、补缴金额确定后,随时向罗天龙主张权利。双方约定罗天龙交付房款的履约日截止于2012年4月15日、约定乾龙公司交付楼房的履约日截止于2012年10月30日、涉合同楼房面积确定于2013年12月、实际涉合同楼房交付于2014年9月30日,因罗天龙先于约定的楼房交付日全额交付购楼款,罗天龙先于乾龙公司履约,故不存在乾龙公司认为的交付风险,本案乾龙公司的行为不适用不安抗辩权,故其主张不予支持。乾龙公司逾期向罗天龙交付楼房视为违约,但双方约定的按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过高,应作调整,乾龙公司应按照租赁楼房花付的金钱向罗天龙支付违约金,就本地的房屋租赁市场、交易习惯及租赁价格,每月确定为人民币1000元较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罗天龙支付23个月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人民币23000元(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计付)。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5元,由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75元,退还罗天龙人民币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永民?代理审判员 李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刘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