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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开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穆金城与周树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金城,周树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开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穆金城。委托代理人于太军,海安县墩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树平。原告穆金城与被告周树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唐小红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金城的委托代理人于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树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金城诉称:2013年,原告等人由老乡王兴华出面雇请,在被告承包的秦皇岛达润时代逸城项目工地打工。因被告未能及时结算工资亦未能支付工资,原告等人集体罢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甚至到海安信访局、建工局等部门要求协助追要工资仍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20000元。被告周树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周树平承包了江苏苏中建设集团秦皇岛达润时代逸城项目部部分工程。2013年上半年,原告等人应王兴华的召集,在该工地打工,后因被告周树平未能及时发放工资。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穆金城人工费20000元整,并计划于2014年2月28日还10000元,2014年6月30日还10000元。此后,被告周树平并未能及时还款。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周树平向原告穆金城出具尚欠穆金城人工费20000元的欠条,该证据表明被告周树平与原告穆金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被告周树平应按约及时给付穆金城等人劳动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周树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给付原告穆金城劳动报酬20000元。如被告周树平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树平负担(已由原告穆金城负担,被告周树平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燕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