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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大军与伍云芬、蒋万清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云芬,蒋万清,李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云芬。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万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军。上诉人伍云芬、蒋万清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驳回起诉或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纠纷之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伍云芬、蒋万清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新区,属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现原告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