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叶济民、叶磊等与黄伟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696号原告叶济民。原告叶磊。原告张月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盛星,系原告叶磊丈夫,住同上。被告黄伟忠。原告叶济民、叶磊、张月仙与被告黄伟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燕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济民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盛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忠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济民、叶磊、张月仙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房屋天井内的封顶搭建,影响了原告的安全,故要求被告拆除。黄伟忠辩称,天井内的封顶搭建其买下该房屋时就已经存在,其只是在上面盖了一层薄膜,防止垃圾,封顶对于原告没有妨碍。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通河七村XXX号XXX室业主,被告系楼下101室业主。被告房屋天井内存在封顶搭建。以上事实,有照片、产权证、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属实,可予认定。本院认为,相邻关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本案中,原、被告系楼上下邻居,被告房屋天井内的封顶搭建,影响了楼上原告的居住安全,依法应当拆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宝山区通河七村XXX号XXX室房屋天井内封顶搭建。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被告黄伟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燕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汤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